你当前的位置: 主页 > 政策解读 > 详细信息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家、省、市惠企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20/03/06
阅读次数:3407

为了让企业快速一站式了解政策、熟悉政策、享受政策,市工信局、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对近期国家、省、市出台的应对疫情的惠企政策进行了摘编,供企业查阅参考。

一、减免相关社保费用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照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降低社保费率

延续实施养老保险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符合条件地区的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实施到2020年底。

(四)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从2020年2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设区市,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阶段性减征政策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南通市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通政发〔2020〕3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保用工的工作措施》

(5)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0〕14号)

二、强化援企稳岗政策支持

(一)发放稳岗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参照困难企业标准发放 1-3个月的稳岗补贴,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有效稳定职工队伍。加大职业培训补贴力度,支持复工企业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员工适岗能力。

(二)支持企业包车集中返岗

对来通务工人员集中的输出地区,鼓励用工企业采用包车形式“点对点”接运员工,由财政全额补贴包车费用,市区企业补贴费用由各区负责直接受理审核兑现,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我市劳务合作基地统一组织务工人员集中体检、包车输送来通返岗的,由返岗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核定后给予体检费、包车费补贴,市区企业补贴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实施吸纳就业补助

在2020年2月至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30天内,市区单位新招用员工5人及以上,初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满6个月的实际用工企业,或为企业输送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每人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提供在线免费培训

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免费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培训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提供线上培训与教育服务。

政策依据

(1)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保用工的工作措施》

(2)《关于支持企业组织员工加快返岗上岗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通肺炎防指〔2020〕17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费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培训平台提供线上培训与教育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4号)

三、降低企业用气、用电、用水成本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以上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三)执行临时性电价扶持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客户可根据生产需要灵活办理暂停、恢复等业务,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做好复工复产企业服务,对暂停后的恢复用电申请,实行“当日申请、当日办结”。加大疫情防控扩产企业的支持力度,超过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临时取消基本电费加倍收取政策。积极推广电e贷业务,为用电客户提供低成本金融服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四)降低企业用气用水成本

疫情防控期间,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和南通水务有限公司服务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燃气费降低0.30元/立方米,生产用水、特种用水价格到户价降低0.15元/立方米。实施时间: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从2020年2月开始实施;一级响应解除后次月停止执行。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对疫情影响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十二条服务措施

(4)江苏临时性电价扶持政策

(5)南通市发改委《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水气价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减免企业税收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亏损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自 2020 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 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二)对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以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3、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三)捐赠可抵扣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减免和缓缴相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困难减免。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中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整,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五)切实减轻受困纳税人负担

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主动关心受疫情影响的受困企业,提醒出现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 10 年内弥补亏损,其他企业可在 5 年内弥补亏损。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并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要及时办理。 对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整,不达起征点的要免除其纳税义务。

(六)大力帮扶带动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要积极帮扶,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宣传,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 值税、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 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9号)

(4)《南通市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通政发〔2020〕3号)

(5)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7)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 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苏税发〔2020〕4 号)

五、减免或暂缓收缴企业相关费用

(一)减免相关注册检测费用和降低研发成本

1、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2、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收费,免征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减免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对中小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省市科技相关专项资金联动补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试验检测支出经费总额的比例可达 50%。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全市的医院,正在生产中的医药用品生产企业,正常营业的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全部免除。

(二)减免企业房租或增加免租期

对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防控疫情且主动为经营户减免租金的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企业,按照其减免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实行2个月房租免收。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减免部分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对全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暂缓时间到2021年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1号)

(2)《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
    (3)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条措施
    (4)《南通市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通政发〔2020〕3号)
    (5)《南通市总工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协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十项措施》

六、强化金融支持

(一)稳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疫情防控期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应在各机构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水平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低 30个基点。对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

3、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 2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重要防疫物资和重点民生领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再降0.5个百分点。

4、对于2020年3月31日前(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到期的贷款,根据企业受影响程度、复产情况及贷款状况等,合理采取展期、延期、调整还款计划、调整付息方式、无还本续贷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企业还本付息压力,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可延长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运用保险、担保等增信措施的信贷业务,相关银行机构要积极协调增信机构做好贷款延期工作。

(二)发挥专项信贷产品的政策功能

1、开辟中小企业应急贷款绿色通道。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自2020年2月20日至8月20日起开设绿色通道。绿色通道设重点保障企业板块和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板块。重点保障企业板块实行名单制管理,主要服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板块主要服务全省范围内普惠口径小微企业,支持各有关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转贷服务公司(基金)等金融从业机构通过绿色通道精准帮扶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小微企业。绿色通道内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含无还本续贷)原则上应在参与银行上年同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基础上降低 50 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30个基点。 参与银行应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减免各项费用,确保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明显下降。

2、设立应对疫情防控风险代偿资金池。省财政设立应对疫情防控专项风险代偿资金池,对于绿色通道内发放的单户1000万元以内、无抵押无担保的普惠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以内的,按贷款本金损失提供不高于30%的风险代偿。风险代偿资金从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出现本金逾期超过3个月,经催收后仍无法收回的,经办银行可向省财政厅提交代偿申请,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

(三)降低融资担保费用

市、县(市)区政府转贷服务和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转贷、担保服务费用,对1000万元以内的转贷需求,日利率应控制在0.3‰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取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对担保费率在1%及以下、无需反担保的业务,担保公司减半收取贷款企业担保费,财政贴补50%给担保公司。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对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合伙企业、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四)鼓励发行企业债券

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 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1、贷款到期本金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2、贷款利息支付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3、企业新增融资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2)《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

(4)《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

(5)《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南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0号)

(6)《南通市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通政发〔2020〕3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8)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9)《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苏财金〔2020〕12号)

(10)《关于开设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的通知》(苏金监发〔2020〕13 号)

七、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政策

(一)保障重点企业资金

1、列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享受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获得央行专项再贷款的全国性银行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后企业实际贷款成本不超过1.6%。

2、对于纳入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相关领域的企业,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银行机构办理票据贴现利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以上的,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分别给予全额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二)减轻重点企业税收负担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年 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加大重点企业财政奖补

1、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为加大疫情防控开展的相关技术改造、新产品攻关,由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或研发投入总额的 50%给予奖励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各地财政也可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

2、对纳入我市疫情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之前坚持生产的,财政部门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收入的2%给予补贴。同时,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享受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策,财政部门再给予20%的贴息支持。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10%财政补贴;对于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15%财政补贴。上述补贴均不超过200万元,并可采取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

(1)《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南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 2020年第 8号)

(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
    (5)《南通市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通政发〔2020〕3号)

八、稳定企业发展

(一)加快产业资金兑现进度

市区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全面实施线上申报、不见面审批,切实提高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效率;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实施企业的奖牌类、资格类项目施行“即审即兑”措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省级以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直接兑现到企业。

(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企业,经企业申报、部门查证后,对企业在疫情结束后首次列入江苏贸促重点展会的,参展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三)帮助规避失信风险

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网上培训考试、在线修复等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强化信用关爱,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免费为中小企业出具信用查询报告,提供网络预约服务;免费为银行机构提供信用审查服务。

(四)持续推动清欠账款

深入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加快支付账款,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

政策依据

《南通市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通政发〔2020〕3号)

九、优化审批监管

(一)实施“轻过免罚”

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以督促整改、法律教育为主,依法免予经济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指导,相关信息不作为环境失信信息进行管理。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罚款缴纳困难,可依法予以延期或免除滞纳金,相关信息不作为失信信息进行管理。

(二)加强信用报务

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对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违约、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失信行为,满足豁免条件的,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信用惩戒。

(三)简化疫情防控类项目环评

对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项目”)的环评管理采取豁免、告知承诺制和先开工后补办环评等简化处理方式。临时性的“三类项目”可豁免环评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的用于肺炎诊断的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生产使用的,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关于运用信用手段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五条政策措施》(通环办〔2020〕11号)

(2)《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信用发〔2020〕127号)

(3)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环办〔2020〕12号)

十、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一)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网上申报、受理、评审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简化材料要求,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地方科技部门留存。

(二)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做好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保障工作,组织各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集中抽查等工作,分批次在网上公示公告,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成本

1、在全省范围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省市联动补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试验检测支出经费总额的比例可达50%。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今年起免费向全省中小企业开放,提供科技文献、农业种质等公益性科技资源服务。

2、加大对疫情防控研发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积极辅导企业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辅导其可减按 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51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苏税发〔2020〕4 号)